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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心念的《不完美的她》终于上线了,看罢三集,只有一个感觉,天底下怎么会有这样的父母?小编一直很期待这部《不完美的她》电视剧,一开始是奔着周迅,赵雅芝等明星去看得,尤其是赵雅芝,小时候的偶像,这个电视剧是由周迅饰演的林绪之寻找母亲,找寻自我的故事。
但真正吸引我看下去的原因,是一个叫做莲生的女孩。电视剧开始是由一场大火开始的,林绪之在车里回头看向着火的房子,一对年轻的夫妻在和消防官兵说,房间里还有个孩子,这个时候相信会有很多观众会和我一样猜测,火是不是林绪之点燃的?
接着镜头回到了七天前,林绪之与莲生相遇,无意间发现了莲生身上的痕迹,这个孩子很聪明,她接着把衣服放下来,不让绪之看。林绪之却已经看在了眼里,这个小女孩到底经历了一些什么呢?
她的爸爸死了,妈妈和另外一个男人生活在一起,这个男人不喜欢她的存在,经常把孩子当作游戏靶子射击玩耍,把她装在箱子里等等,经常弄得遍体鳞伤,妈妈看在眼里,却没有办法阻止这个男人的行为。
莲生想找寻自己的爷爷奶奶,林绪之带着她去寻找,得知爷爷奶奶搬走了,莲生心里很失望,但是还是假装欢笑,这个孩子只有7岁,却懂得了太多太多,怕妈妈担心,即使自己被装进箱子,她会说很好玩;爷爷奶奶离开,她会说很开心他们能去疗养;妈妈试图把她丢掉,她也装作不知道,实际上她心里都明白,自己在这个家里是不受欢迎的,“妈妈开心,我就开心”。
直到她的眼睛受伤,再次遇到林绪之,她问林绪之能保护我吗?林绪之想带她离开,莲生妈妈拉着孩子走了,林绪之跟着来到了莲生住的房子,摁响门铃却没有人开门。林绪之一直在找自己的母亲,她小时候的记忆都忘了,只是害怕火,会做噩梦,知道自己是被母亲遗弃在游乐场。她说过:“丢掉自己孩子的人,是不配做妈妈的”,所以她想帮助莲生,当她自己晚上回家使用导航时,她想起了莲生,开车来到楼下,爬着梯子,从窗户看到了莲生手电筒的光芒。
林绪之打破玻璃,进入房间,看到莲生嘴上封着胶带,这时房间里煤气是开着的,微波炉是运作着的,爆炸随之发生。林绪之抱着孩子跑了出来,这是一场有预谋的谋杀,想让孩子在爆炸中消失,真的是令人发指,看得揪心。
孩子得救了,小编的心却很是悲愤,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父母?作为母亲,就应该保护好孩子,这是责任和义务,真心希望这样的事情只在电视剧中发生,善待自己的孩子,爱护他们。
《不完美的她》生而不养,是对生命最残忍的践踏,自己的一些观后感而已,不喜勿喷。
未成年儿童遭到家暴,在我国是很难定罪的,不光难以定罪,想帮助未成年人脱离父母的家暴,也一样是困难重重。像《不完美的她》里面,直接把孩子带走,必然会被认定为“拐骗儿童”,不管是不是儿童自己选择的,都属于犯罪,因为未成年人没有自主行为的能力,是不能自己做决定的。
曾经看过一个真实案例,男孩只有10岁,母亲染上了毒瘾,经常虐待他,把他当成“小奴才”,父亲生意失败后长年不在家。在母亲又一次毒瘾发作被警察带走后,一位律师出现帮助他,准备起诉他父母,要他们尽到抚养义务,在此期间,男孩将由亲戚代为照顾。谁知在准备期间,男孩父亲回来了,当着所有人的面对男孩又亲又抱,表示会好好照顾他。
没过几天,在律师回访的时候,发现男孩没在家里,而是睡在了露天沙发,胳膊被打到骨裂。原来父亲这次回来,是打算把孩子卖了去搞投资。男孩父亲触犯了刑法,在律师和警察的各方努力下,剥夺了其监护权,法院判决监护权归母亲所有。
事情并没有结束,又过了一个月,大家发现男孩再次遭到毒打。在律师、居委会和公检法的共同努力下,法院最终也剥夺了母亲的监护权,同时把女人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。
男孩由居委会照顾了一段时间后,通过领养机构被千里之外的家庭领养了。进门的第一天,男孩给律师打电话说自己想死,因为“没想到别人家会这么好。”
故事很长,是“天才捕手计划”整理的真实案件,其中还有很多波折我没法三言两语描述出来,有兴趣的可以自己去找来看看。
我想说的是,这个故事的结局还算圆满,他最终的领养家庭也不全是由自己选择的。而且,如果故事里的母亲没有吸毒、也没有直接实施暴力,这件事就更不可能办到了。
就像《不完美的她》中的莲生,她的遭遇虽然令人心疼,但如果交给法律来处理,是万万达不到剥夺抚养权的程度的,甚至可能还会有人说“家长教育孩子过激了而已。”
不至死的身体伤害或是冷暴力,在很多所谓重视传统和家庭的国人语境里,是算不上什么家庭暴力的。即便诉诸法律,通常也不过是调解监督一下。随便搜一下关于“儿童家庭暴力”的社会新闻,把孩子打死的比比皆是。
很多时候,只有事情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,才会吸引到一点点关注。我们虽然不能像林绪之一样将孩子带走,但至少可以尽量提供帮助。
最后,《不完美的她》剧作也许不那么完美,但起码它把例如家庭暴力这样的社会问题摆上了台面,引起思考和讨论。光冲这一点,我愿意继续支持!
首先说,这种现象在现实中绝对是存在的。生父母、继父或者继母虐待孩子的,孩子就会逃离现在的家庭,碰上了真正的好心人,就会另认一个父亲或者母亲。
不过我们要谈的是法律上对这种行为是否承认的问题。对此答案是:
法律未对这种情况是否成立收养关系作出规定。一般遭受生父母或者继父、继母的虐待而选择新父母的,严格来讲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养父母、养子女关系。
理由和依据
我国《收养法》明确规定,在孩子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,才能被作为养子女收养:
1.丧失父母的孤儿;
2.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;
3.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>后代/p>
可以看到,该法并未规定生父母或者继父母虐待孩子,其他人收养孩子的可以构成该法规定的收养关系。
例外>情况/strong>
不过,该法的第二条还规定:
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、成长,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,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,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。
我们可以将这一条理解为原则性的规定,它适用的条件正是当现实没有在该法中对应的条款可以适用时,可以按照该原则性规定(最有利于被收养子女的原则)来实施收养。
基于此笔者认为,生父母、继父母虐待自己子女的,>假如span style="font-weight: bold;">子女自愿选择了对自己更好的新父母,此时可以按照该原则性规定突破具体条款的限制,在新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可以成立收养关系的,但前提是要到民政部门登记。
收养的效力与>排除/strong>
自收养登记之日起,养父母同子女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,子女同养父母近亲属的关系同样适用法律关于近亲属的规定。
另外,在子女未成年前,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。但是送养人和养父母达成协议解除的除外。如果养子女已经超过10周岁,解除收养关系还要经过养子女本人的同意。收养关系的解除同样需要注销登记,在解除后,养父母同子女的收养关系即告解除,生父母同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自行恢复。
以上是笔者的回答,欢迎发表>批评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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